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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奖励推荐条件
来源: 本站    发布日期: 2005-06-10
 
 



(一)基本条件

  1.须是在知识产权等方面没有争议的项目;

  2.同一项目、同一技术内容只能选择一个奖种,通过一个部门推荐;

  3.数名完成人和数个完成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主持协调,无异议后推荐。跨部门合作项目,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所在的推荐部门负责推荐;

  4.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待其完成后才推荐;

  5.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应是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推荐广东省科技奖励的项目应是获得市(地),厅(局)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的并经省级成果登记的优秀项目。

  6.被推荐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特殊专业推荐项目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有关证明文件。

(二)各奖种的具体条件

  1.自然科学奖(国家和部份省设立)

  自然科学奖用于奖励集体或个人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的优秀成果,应具备:

  (1)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者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新;

  (2)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引证、采用或证明,得到同行广泛地公认和好评;

  (4)中国学者与外国学者合作完成的成果,其论著的主要学术思想或主要研究工作由中国科技工作者完成,且在论文发表时,注明中国学者国内通讯地址或工作单位;

  (5)中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工作可以作为推荐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推荐项目的主要工作应以国内完成为主,在推荐项目的主要研究者中不包括外国学者;

  (6)在国外发表的科学论文或出版的学术专著,已署有中国学者在国内所属单位名称或本人是第一作者的,可视为不存在知识产权的争议。否则,在推荐时须提供中国学者的国外导师或主要合作者的证明材料,说明该论著的主要学术思想和主要研究工作由中国学者提出或完成,并明确表示中国学者可独立推荐奖励。

  2.发明奖(只有国家设立)

  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是利用自然规律首创的科学技术新成果,不包括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依赖个人的技能、技巧实现的技术,要同时具备下列三性:

  (1)新颖性:“前人所没有的”,是指创造性技术内容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是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

  (2)先进性:“先进的”,是指优于当前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3)实用性:“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是指经过中试或者相当于中试以上规模的生产、实施,已通过产品鉴定或者验收,已为科研、生产、国防等领域采用。

  3.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和省(部)都设立)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主要是自然科学领域不属于发明、发现,但在各种科技工作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包括:

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的新技术;
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等);
科学管理现代化的方法和为决策科学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科技著作(学术专著)出版成果。
  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是:

  (1)应用研究成果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其中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制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软科学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3)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可单独应用,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单独推荐奖励。总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0个。对总项目进行评审时,不剔除已单独获奖的子项目。总项目与子项项目合为一整体推荐奖励时,总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27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0个;

  (4)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均须符合国家《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科技专著和科普图书书须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科技教材须经过多所院校两届以上(含两届)的学生使用。

  4.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只有国家设立)

  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组织。凡在某些科学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外籍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国际科技合作奖:

  (1)与中国科技工作者进行合作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居世界先进水平,社会及经济效益特别显著者;

  (2)指导我国科技工作,传授国际先进技术,并在科学技术合作研究、开发中做出重要成就,为培养我国科技及管理人才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确定为获奖者。

  在国外从事科技工作,未曾到过中国却为中国科技事业做出贡献的科学家,也享有来华外籍科学家的同等权利。来华的外籍科学家家属夫妇双方为中国科技事业做出同一贡献的,可按同一条件和标准进行推荐与评定。

  评审结果征得驻外使领馆同意后方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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